
第一条为提升产品的网络安全能力,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,维护网络安全和公共利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等法律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安全标识,是指能够反映产品本身网络安全能力水平的信息标识。
具有互联网联网功能的产品适用于本办法,具体产品实施目录管理。
第三条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工作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,产品生产者按照自愿原则参与。
鼓励产品生产者依据本办法提升产品网络安全能力,标注网络安全标识。
鼓励消费者优先选用标注网络安全标识的产品。
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负责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工作,分批制定公布《实施网络安全标识的产品目录》,明确每类产品的具体实施规则和依据的国家标准或技术文件,组织开展网络安全标识宣传教育,委托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(以下简称备案机构)承担网络安全标识备案、信息发布等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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